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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内民主制度创新——中共执政党伦理建设的对策性思考

2018-11-14

作者:张卫良

摘要:在新世纪新阶段,大力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,使党内民主有新的较大发展,是从严治党,保持党的先进性以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(从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战略要求来看,实现党内民主制度化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。认为,应着重从党内民主选举、决策、管理以及监督等方面入手进行制度创新。

关键词:党内民主;制度创新;执政能力建设

在新世纪新阶段,大力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,使党内民主有新的较大发展,是从严治党,保持中共先进性的迫切需要;是带动和促进人民民主,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民主目标的迫切需要;也是应对世界民主潮流,取得主动权,积极影响国际关系民主化的迫切需要。从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战略要求来看,实现党内民主制度化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。

一、党内民主选举制度方面

党代会和委员会都由选举产生。也就是说,选举是党代会和委员会得以产生#运行的合法性基础。因此,选举制度实行的程度,也就在一个方面反映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。在党内民主选举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,选举往往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意愿而流于形式。比如说选举是有关领导人主导的形式性选举,而不是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意愿的实质性选举;有时还存在着以委任制或变相的委任制冲淡或者取消选举的做法。

在党内民主选举方面,近年来的一大制度创新就是用“票决制”决定重大事项,产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。票决制始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,在1989年4月,该区就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法任免了44名干部.在总结椒江区的票决制任免干部经验的基础上,2001年9月26日,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了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风建设的决定》。这个《决定》规定:“市(地)、县(市)党委、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,逐步做到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,中共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,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;在全委会闭会期间,可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,在决定前要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。各级党委决定其他干部的任免,也要在充分酝酿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。”2002年7月23日发布的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第32条,又重申了这一规定。

在选人用人方面,“党内直选”利用民主程序把了第一道关。直选,真正将党内权力还权于普通党员和党组织,真正发挥普通党员“一人一票”的权利。使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得到落实和保障,彻底废除实际存在的或者变相的家长制,彻底废除实际存在的或变相的“官员钦定制”,彻底废除实际存在的或变相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。

总之,从各地贯彻“票决制”情况来看,一是“票决制”的主体,为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;二是“票决制”的实施对象,主要是“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”;三是“票决制”的具体执行方式,不少地方将“票决制”与“任前公示制”等措施配套使用;四是从票决制的实行意义来看,票决制的实行,使投票的结果直接决定于普通党员手中的选票,最大限度地排除了表决环境对表决参与者的影响和制约,有利于表决参与者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,充分行使民主权利;探索了选人用人的新途径,使传统主要依靠组织考察任命的选任主要领导干部的方式,不再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唯一的形式,有利于改变长期存在的只“对上”而不“对下”负责的弊端;重视全委会和常委会作用的发挥,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的功能,最大限度地避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,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。然而,票决制的改革也势在必行。第一,从采用“票决制”的主体看,由常委会向全委会或者是常委会和全委会相结合推行;第二,从“票决制”的适用对象来看,“票决制”的“三重一大”本身的发展应该由“重要干部任免”这“一重”,向另外“二重一大”——即重大决策、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——发展。

二、党内民主决策制度方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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